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赵井芝。被申请执行人刘洪文。申请执行人赵井芝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洪文健康权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吉前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430.9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吉前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汉全
审判员 范伟旭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 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