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4012号
原告:嘉兴市新泰纱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荷路28号-2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自东
委托代理人:陈小勇,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利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塘市李港村)。
法定代表人:李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新泰纱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利兹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兴市新泰纱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继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