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刑终23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毅,男,1979年5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全州县。2005年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经减刑于2010年1月21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宋正发,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毅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文开、蒋德秀、XX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桂03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毅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日在全州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人春、代理检察员春吴杰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毅及其辩护人宋正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害人王某生前与被告人刘毅合伙在全州县才湾镇南一村委开采煤矸石。2015年6月1日18时许,王某邀请刘毅与其朋友黄某1、刘某1(刘小海)、胡某1等人一起吃晚饭饮酒。饭后王某又提议一起去吃羊排。刘某1驾驶王某的黑色长城越野车(桂C-×××××)搭乘王某与黄某1,胡某1驾驶其摩托车搭乘刘毅到达全州县城三江路经典羊排烧烤店继续喝酒聊天,席间刘毅叫唐毅(另案处理)一起来吃烧烤。当晚22时许,王某与刘毅因开采煤矸石之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指责挑衅,王某不顾旁人劝阻绕过餐桌冲向刘毅,刘毅则后退,王某被胡某1阻拦后拔出一把卡刀继续冲向刘毅,刘毅也拔出一把卡刀并手持木凳退至公路边,在胡某1、刘某1、黄某1及唐毅的阻拦下,王某绊倒在餐桌边,王某爬起来冲向刘毅,唐毅见状也拔出一把卡刀欲上前帮助刘毅被黄某1劝阻。在王某持刀追刘毅过程中,王某与刘毅被胡某1停在路边的摩托车绊倒,王某起身压住刘毅,双方持刀互相捅刺,唐毅见状挣脱黄某1的阻拦,上前推搡王某,随即双方被在场人拉开并送医院治疗。被害人王某因被单刃利器致右侧肝脏、肾脏贯通伤大失血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被告人刘毅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刘毅到全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1.在被害人王某车牌为桂C×××××的汽车内后座上提取的两把带血迹的卡刀,从胡某2处扣押的卡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6月1日22时4分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匿名女子报警称在全州镇建设路水电局旁边有两名男子手上拿着刀扭打在一起,双方均有受伤。6月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证实:刘毅于2015年6月2日到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4.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从唐毅驾驶的摩托车上提取血样两份;从唐毅身上提取血样一份;从刘毅身上提取血样一份;从被害人王某的父亲王文开身上提取血样一份;从被害人王某的母亲蒋德秀身上提取血样一份。5.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6月2日16时15分至16时40分,侦查人员蒋利勇、周涛在唐林杰的见证下对唐毅住宅进行搜查,在唐毅家大门口晾衣服处找到案发时唐毅所穿裤子,在唐毅房间床下找到案发时唐毅所穿鞋子并依法进行扣押;从胡某2处扣押唐毅的卡刀一把。6.全州县人民法院(2005)全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毅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2月25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毅因吸毒于2012年5月2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8.治疗病历证实:被告人刘毅于2015年6月1日晚受伤后在全州县中医院治疗的情况。9.领条两份证实:被害人王某的父亲王文开从全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领到刘毅家属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毅出生于1979年5月8日,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王某出生于1979年3月8日。11.视听资料及制作情况说明证实: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取天网频道全州县建设路水电局路口经典羊排烧烤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并制作成光碟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大家一起喝酒、吃烧烤,刘毅、唐毅和王某为一起挖煤矸石的事情争吵起来,刘毅讲挖煤矸石的生意亏了,王某讲刘毅没有投多少钱,他们争吵越来越激烈,王某从座位上站起来冲向刘毅,刘毅和唐毅同时从座位上站起来,他们三人在烧烤摊门口互相拉扯,同时胡某1、黄某1冲过去解劝,黄某1冲过去把唐毅扯开,其看到刘毅和王某手都拿着刀在烧烤摊门口的马路边对杀。刘毅拿的是一把黑色的卡刀,刀柄是黑色的,长约10公分,刀叶10公分;王某拿着一把黄色的卡刀,刀柄是黄色的,他们的刀是自己带在身上的,刘毅手上的刀被其抢脱丢在地上,王某的刀也掉在地上,其叫黄某1把掉在地上的两把刀捡起放到王某车子的后座上。2.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刘毅和王某是面对面坐着。两人因为生意上的事发生争执,互相指责对方,刘毅叫坐在他旁边的朋友评理,那个朋友和王某争论几句后就没有争论了。后刘毅和王某继续争吵,刘毅时不时站起来指着王某骂。争吵中王某突然朝刘毅冲了过去,将刘毅推倒在地,刘毅爬起来和王某拉扯。其上前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刘毅向外走了几步,这时其看到王某从裤子口袋里拿出一把卡刀向刘毅冲过去,刘毅的朋友也跟着冲了过去推了一下王某,这时黄某1上前拉住刘毅的朋友,王某拿着刀冲向刘毅,两人相互厮打起来,撞倒了其停在路边的摩托车一起倒地扭打在一起,刘毅的朋友见状就冲过去拉扯王某,后刘某1过去将王某和刘毅分开,其看到王某腹部的衣服上有很多血,刘毅手上拿了一把卡刀,刘某1见王某受伤了,扶王某上车将他送去人民医院抢救。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当时王某与刘毅争吵了几分钟后,王某突然站起来对刘毅讲:你是不是想搞两下(指打架的意思)。刘毅听后站起来讲:搞两下就搞两下,你来。接着王某从自己身上抽出一把卡刀,刘毅跟着也从自己身上抽出一把卡刀,王某右手持刀朝刘毅方向冲过去想打刘毅,刘毅就往马路方向退,刘毅退到马路边停放一辆蓝色摩托车的位置时,王某与刘毅两人拿刀互相戳起来,接着两人倒在地上,并扭打在一起。王某与刘毅扭打至马路中间时,刘毅的姓唐朋友从裤子口袋抽出一把卡刀想去帮刘毅,其马上跑过去用双手从后面抓住他的双臂不让他过去帮刘毅,刘毅的朋友挣脱其后,右手持刀朝王某冲了过去。过了一下,刘某1和胡某1就把王某和刘毅拉开了,并将王某和刘毅手上的卡刀抢过来丢在地上。接着刘毅和他的朋友与王某讲了几句话后,两人就朝滨江路方向走了。其和刘某1将王某扶上马路对面王某的黑色越野车的副驾驶位置,并将两人的卡刀捡起放在王某的黑色越野车的后排座位上,后刘某1驾驶王某的车搭乘其和王某去了全州县人民医院。是王某先拿刀出来的,也是王某先动手的。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十点多钟,其从望江楼到小海他们吃羊排的夜宵摊一起吃夜宵,杀死王某的男子讲煤渣子山上有很多人都对王某有意见,王某做事方面不会处理。然后他又对最后来的那名男子讲:你今天有什么意见你讲,讲出来我负责。然后最后来的那名男子就开始讲对王某的意见。讲着讲着杀死王某的男子和王某就都站起来,两人很激烈地吵了起来,其赶快拿起包跑到望江楼门口,之后其看见杀死王某的男子和王某两人互相扭打在地上,刘某1等人都在旁边想把他们拉开,大约拉了一分多钟就把他们拉开了,王某和刘某1身上浑身都是血,他们两人都是站着的,杀死王某的男子和王某被拉开之后两个相隔大约三米远,还在互相对骂,两人都还想冲上去打,但是被其他人拉住了。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全州县建设路经营一家经典羊排烧烤城。晚上9点50分左右,其在店内烤羊排时,听见有人吵到打起来了,其就走出去看,看见刘毅和王某在其烧烤城对面的路边,两人滚倒在地上扭打,他们扭打了十几秒,两人又爬起来,他们爬起来后就被一个胖点的中年男子劝开了。其看到王某手上拿了一把卡刀,腰部出了很多血,站都站不稳了,刘毅被劝开后,退了几不,捡起一张板凳,两人还在争吵,刘毅和王某吵了两分钟左右,两人就各自被送到医院去了。其就看见刘毅与王某在打斗,其他人在劝架。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全州县建设街开了一家油茶店,店名叫三江好运来,在经典羊排烧烤城旁边。2015年6月1日22时许,其在自家店里面卖油茶,其店旁吃羊排的一桌客人有两名男子争吵了几句后,有一名男子就拿着一张凳子与另一名男子打了起来。之后那两人在马路上打了起来。7.证人卜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全州县水电局通往滨江路方向三江圆梦销售中心的门面旁开了一家烟铺。2015年6月1日晚22时许,其在烟铺门口看见一名男子受了伤,肚子旁有很多血,另一名男子在扶他上车,他们上车走之后,其听旁边的人讲刚才在经典羊排烧烤城门口打架。8.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唐毅打电话给其讲毅哥被王某戮到了,现在中医院住院,让其赶快出来。其走到中医院门口遇见唐毅在哭,唐毅讲毅哥怪其没有帮他,以后其什么事情都不管了,这卡刀你拿着,说完唐毅就走了。其拿到卡刀后就放在右侧的前裤袋内。之后其和胡某3一起走到三楼看刘毅,刘毅讲其搞了王某几刀。后其与胡某3在医院大门口聊天,一名身穿便衣的男子说他是警察,其听见后就往医院的走廊里跑,后被警察抓住,并从其裤子右侧前裤袋里搜出一把卡刀。9.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实:其陪妻子赵巧丽在中医院打针时,看见刘毅在隔壁的一间房里,身上有很多血,刘毅讲被别人戳了一下,让其打电话叫刀仔过来。其就打电话叫胡某2过来。之后其和唐毅坐在中医院大厅,唐毅讲晚上他与刘毅等人一起在水电局那条街喝茶与人谈事情,然后刘毅与对方吵起并打起来了,对方拿刀出来把刘毅捅伤了。晚上10点多的时候,其走到大厅看见胡某2一个人过来,就陪着他一起到三楼去看刘毅,胡某2也问刘毅怎么回事,刘毅也讲是被别人戳伤的。然后其与胡某2站在医院大门口聊天时警察就过来了,警察出示警官证,并叫不要走,胡某2往医院里面跑,警察就追上去把胡某2抓住了。10.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日晚上11点10分左右,其接到刘毅的电话,讲他被人砍伤了流血不止,现在全州县中医院三楼急诊科缝针,叫其去看一下。其到了中医院,看到刘毅的右背、右小臂内侧、左手中指受伤流血,刘毅讲是被王某砍伤的。之后其问他因为什么事情,他就说喝酒喝颠了不要问那么多。1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到中医院的时候,看到刘毅的一个朋友在医院陪他,其问刘毅怎么回事,刘毅说他和王某两个人搞的,他被王某杀了三刀。大概11时左右,刘毅处理完伤口后就急匆匆地离开了医院。1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刘毅到其家里,其看到刘毅的左手还是右手正在滴血,头上也在出血,腰上也有一个伤口,伤口已经缝合。其女友周玲帮刘毅简单包扎了一下伤口,其也找了一套干净的衣服给刘毅换上。其看到刘毅的裤子和鞋子很脏,就把他的裤子和鞋子洗了。后其从送夜宵的杨师傅处得知水电局那边有人被杀死了,其觉得刘毅跟这个事情有关系,问刘毅因为什么事情打起来的,刘毅说因为矿山上乱七八糟的事情,之后其叫刘毅去自首。6月2日刘毅跟着他的表哥去自首了。
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图照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全州县全州镇三江路经典羊排烧烤店。三江路:在建设路口至滨江路路口的三江路面上方向大量的滴状血迹;其在南距经典羊排店1米、与建设街路口滴状相连的三江路路面上发现一处1米×0.7米的滴状血迹(棉签蘸取编号为1号血迹),在与经典羊排烧烤店滴状相连、西距建设街路口1.5米的三江路路面发现一处1.3米×0.7米的滴状血迹(棉签蘸取编号为2号血迹),在南距经典羊排烧烤店1.46米,西侧与2号血迹滴状相连的三江路路面发现一处1.53×0.8米的滴状血迹(棉签蘸取编号为3号血迹),在南侧与3号血迹相连滴状相连、西距建设街路口3米的三江路路面上发现一处1.8×0.85米的滴状血迹(棉签蘸取编号为4号血迹),在南与经典羊排烧烤店滴状相连、西距3号血迹0.85米的三江路面发现一处1.8×1.25米的滴状血迹(棉签蘸取编号为5号血迹),在南距三江好运来茶庄1.28米、西与5号血迹滴状相连并往东北方向滴状延伸18.9米至滨江路路口的三江路路面上发现一处滴状血迹(在其血迹的起点处与滨江路口处各用棉签蘸取一份,编号为6号血迹),在南距经典羊排烧烤店5.8米、西距建设街路口1.76米的三江路路面发现一处0.8米×0.7米滴状血迹(棉签蘸取,编号为7号血迹)。滨江路:在其与三江路交会路口处发现一处滴状血迹,该血迹南距路与三江路交会路口1.05米、距滨江路西侧人行道0.42米且沿滨江路往北滴状延伸101.6米(在其血迹的起点处与中间处、终点处各用棉签蘸取一份,编号为8号迹);终点处血迹的西侧为湘山酒厂住宿楼,该住宿楼下有一个“凯亚龙铝型材”店。2.王某的汽车停放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全州县人民医院停车场。中心现场位于停车场王某的汽车内。该为五座小型汽车,车身黑色,车牌桂C×××××,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在该汽车后座有两把带血迹的卡刀,一把为黑色呈关闭状态的卡刀(照相固定后,实物提取,编号为1),另一把为棕色刀柄呈打开状态的卡刀(照相固定后,实物提取,编号为2),在汽车的驾驶室门内侧有滴状血迹(照相固定后,棉签蘸取,编号为3),在汽车方向盘上有擦拭血迹(照相固定后,棉签蘸取,编号为4),在汽车副驾驶室门内侧有滴状血迹(照相固定后,棉莶蘸取,编号为5),在汽车副驾驶室座椅上有擦拭血迹(照相固定后,棉签蘸取,编号为6)。3.辨认笔录及照片(1)2015年7月7日15时45分,被告人刘毅辨认案发地点为位于全州镇三江路经典羊排烧烤店。其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吵后,持刀在三江路路面上将被害人王某捅伤,该辨认地点的西距建设街口4.3米,南距烧烤摊位0.72米。2015年9月24日16时,被告人刘毅在全州县看守所对八把不同类型刀具进行辨认,辨认出5号卡刀就是其与王某扭打在一起时使用的卡刀。2015年6月3日1时30分,被告人刘毅在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讯问室,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6号照片就是被其持刀杀伤致死的王某。2015年6月3日1时45分,被告人刘毅在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讯问室,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的男子就是在案发现场的唐毅。(2)2015年11月16日16时41分,唐毅在全州县看守所对八把不同类型刀具进行辨认,辨认出5号卡刀就是2015年6月1日案发时唐毅所拿的卡刀。2015年6月5日16时31分,唐毅在全州县看守所,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5号照片就是被告人刘毅。2015年6月5日16时59分,唐毅在全州县看守所,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9号照片的男子就是被害人王某。(3)2015年6月2日4时6分,证人刘某1在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室,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5年6月1日晚持刀杀伤王某的刘毅。(4)2015年6月2日5时4分,证人胡某1在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室,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5年6月1日晚在全州县水电局附近烤羊排店门口持刀杀伤王某的刘毅。2015年7月3日11时23分,证人胡某1在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区,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王某与刘毅发生打斗时帮助刘毅的男子(唐毅)。(5)2015年6月2日2时50分,证人黄某1在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讯问室,对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5号照片的人就是与刘毅打架的王某。2015年6月2日3时7分,证人黄某1在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讯问室,对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与王某打架的刘毅。2015年7月6日15时58分,证人黄某1在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区,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王某与刘毅发生打斗时帮助刘毅的姓唐的男子。(6)2015年6月2日5时13分,证人张某在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2号照片的人就是“小明”,该男子真实姓名为王某。2015年6月2日4时57分,证人张某在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杀死“小明”的男子,该男子真实姓名为刘毅。2015年7月13日15时5分,证人张某在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区,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王某与刘毅发生打斗时帮助刘毅的男子(唐毅)。(7)2015年7月6日10时11分,证人胡某2在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区,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交卡刀给其的唐毅。(8)2015年7月16日16时10分,被害人王某的父亲王文开在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区,对12张不同的男性尸体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9号尸体照片就是王某。
四、鉴定意见1.全州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右肩胛下角处检见一1.9×0.7厘米的创,创角一钝一锐,创缘整齐,深及皮下;右侧腋后线平第7肋处检见l×0.3厘米的创,创缘整齐,深及皮下未进入胸腔;右腋后线平第10肋处检见一4×1.5厘米的创,创角一钝一锐,创缘整齐,进入胸腔。右侧髂后上棘上方检见一l0×4厘米的创,创缘整齐,创壁平整,深及脂肪层未进入腹腔。右上臂上段外侧检见一8×2厘米的创,创缘整齐,创角锐利,深及肌层。右食指中节掌侧检见一1.2厘米的皮下潜行裂口,左手拇指近节背侧检见一1厘米的裂口,边缘整齐。解剖检验:肝右叶检见一3厘米的创,创角一钝一锐,穿通肝脏,该创下缘有一3.5厘米的裂口于之形成“V”形,3.5厘米的裂口未穿通肝脏。右侧肾脏检见一纵行3厘米的贯通创,横向另有一2.7厘米的裂口未贯穿肾脏,鉴定意见:死者王某系单刃利器致右侧肝脏、肾脏贯通伤大失血死亡。2.全州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毅右侧胸背部第3及腰椎水平可见一长约5厘米伤口,边缘整齐,深及肌层,未见气泡,未及捻发感;头部左发际可见一长约8厘米伤口,边缘整齐,深及筋膜;左手中指中节可见一约2×2厘米皮肤缺损,可见伸肌腱外露;左拇指掌侧可见一约5厘米环形伤口,边缘尚齐,深及肌层,左拇指活动感觉正观常。分析说明:根据其右背部、左侧拇指掌侧、左前臂损伤属实,创的长度分别为3厘米、2.0厘米、3.5厘米。累计长度8.5厘米。鉴定意见:刘毅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鉴定意见:(1)从胡某2身上扣押的唐毅使用的黄色刀柄卡刀的刀刃(11-1)及刀柄(11-2)上检材、从王某哈佛H6车后座上提取的刘毅使用的黑色刀柄卡刀刀刃(13-1、13-2)及刀刃刀柄接缝处表面(13-3)、从王某哈佛H6车后座上提取的王某使用的棕色刀柄卡刀刀刃(14-1)及刀柄尾端(14-2)检材、经典羊排烧烤城现场地面(2号血迹16号检材、3号血迹17号检材、4号血迹18号检材、5号血迹北侧提取的19号检材、7号血迹23号检材)和哈佛H6驾驶室门内侧(26)和副驾驶门内侧(27)和副驾驶座(28)检材检出人血迹,其在上述所检STR基因座上的分型与1号捡材“死者王某血样”分型一致。(2)刘毅内裤上(6号检材)、刘毅的运动鞋左右鞋上(7-1、7-2)、唐毅的鞋子的左右鞋上(9-1、9-2)检材、南距经典羊排烧烤城1米处的1×0.7米地面上的滴状血迹(1号血迹15号检材)、与烧烤城滴状相连的1.8×1.25米的血迹(5号血迹南侧提取的20号检材)、距好运来茶庄1.28米处往东北方面延伸18.9米的滴状血迹起点处(6号血迹21号检材)和滨江路西侧地面上(8号血迹24-1、24-2、24-3)检材、唐毅摩托车右侧和尾部(29、30号)检材检出人血迹,其在上述所检STR。基因座上的分型与4号检材“被告人刘毅血样”分型一致。(3)死者王某血样(1号)与王某父亲王文开血样(2号)、王某母亲蒋德秀血样(3号)检材所属个体在上述所检基因座上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4)从王某哈佛H6车后座上提取的刘毅使用的黑色刀柄卡刀刀柄末端表面可疑斑迹(13-4号)检材检出人血迹,检出混合STR分型,其中包含(1号)“死者王小捧血样”所检基因座的全部分型。(5)从王某哈佛H6车方向盘上提取的血迹(25号)检材检出人血迹,但无法明确判定上述STR基因座分型结果。(6)刘毅穿的牛仔裤上(8号)、唐毅穿的牛仔裤上(10)检材、在胡某3长安车上提取的卡刀上(12-1、12-2)检材、经典羊排烧烤城现场附近距好运来茶庄1.28米处往东北方向延伸18.9米的滴状血迹终点处的血迹(6号血迹22号)检材未检出人血迹。
五、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1.同案人唐毅的供述,王某和刘毅争吵了几句,王某从口袋里拿了一把卡刀出来对刘毅说搞两下(指打架的意思)。接着就朝其这边走,刘毅看到后就站起来了,其也跟着站了起来,其想去抓王某手上的卡刀但是没有抓住,王某冲向刘毅并打开了卡刀,其看到后就马上从右边裤子口袋里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卡刀,右手单手甩开刀刃准备用卡刀上去搞王某,好帮刘毅的忙,当时被海哥拉住了其左手,海哥让其不要管。之后其就把卡刀收了起来放在裤子口袋。其看到刘毅和王某两人手上各拿着一把卡刀在互相追逐,之后王某追到刘毅并把刘毅压倒在地上。其就冲过去用手推了王某的头部两下,当时听到王某骂刘毅戮到了其心脏。接着海哥就去解劝,其想把王某从刘毅身边推开,就用右手推了下王某腋下腰部位置,后发现手上有血才知道王某的那个部位被杀伤了。之后海哥就把王某拉到一边,王某还想去和刘毅打斗,被海哥推倒在地上。王某爬了起来又想去找刘毅打斗,刘毅看到情况后对其喊到:放翻他(指放倒王某)。之后其又从口袋里拿出来卡刀并甩出刀刃,但站在那里没有动,一直跟着刘毅身边。最后海哥把王某拖走了。其陪刘毅到中医院治疗,刘毅责怪其没有帮忙并用手甩开其,其之后就没有管他了。胡某2赶到医院时,其告诉胡某2,刘毅和王某打了架,并从身上拿出刘毅一个半月前送给其和胡某2一人一把的卡刀,让胡某2还给刘毅,然后坐摩托车离开了中医院。2.被告人刘毅的供述,当晚其和唐毅、刘某1、胡某1、黄某1、王某喝完酒之后一起在烧烤桌上聊天,王某多次讲其在煤矸石场做事做得不够好,处处刁难其,其生气地对王某讲山和地是其和周某拿钱买起的,他没有拿份钱所以就没有责任心。王某讲那个山是他的,两人就争吵起来,王某突然站起来从后腰拿出一把卡刀朝其杀过来,刘某1站在中间拦了下,其向后退,然后也从左裤袋口拿出随身别好的卡刀。当王某朝其杀第二刀的时候,其就把卡刀打开了,因不想打架就把卡刀含在嘴巴上,随手从地上拿起一张板凳,王某朝其杀过来的时候,其拿着板凳挡了下,王某就侧着向后翻倒了,滚到了烧烤摊的门边,王某倒地后,其把手上的凳子放在地上,然后用左手把卡刀从嘴上拿下,拿着刀指着王某讲:莫搞了,你滚在地上,我杀你容易得很。王某听后从地上爬起来拿着卡刀又朝其杀过来,当时有人在一旁解劝,其感觉其后背被王某杀了一刀之后很愤怒,于是左手拿刀朝王某的右肩部和左背部杀了两刀,当时具体杀到哪个部位没注意。之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其跌倒在烧烤店和马路交界的位置,王某马上拿着卡刀朝其心脏杀来,其用右手挡他的刀,然后也拿着刀朝王某的右边身体乱杀起来,朝王某的右腰部位置杀了两刀,王某拿着刀用力搅并向下杀,旁边解劝的人把其手上的刀抢去,有人抓住王某的手并把王某扯开,有人喊其跑,其趁机爬起来跑到一边拿了一把板凳,准备拿着板凳来挡,王某被扯开后两次拿着卡刀要朝其杀来,都被刘某1扯开了。其因右后腰被杀了一刀,跑不动了,有人对其讲其后背出了蛮多血,赶快去医院,然后唐毅开着他的摩托车搭起其到了全州县中医院。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毅持卡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毅与被害人王某因合伙开采煤矸石之事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指责,继而双方拔刀相对,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属互殴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性质。虽然在互殴过程中被害人一直在积极追打刘毅,但整个过程双方都是在相互挑衅,王某的行为仅为一般过错,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刘毅在王某持刀捅其仅为轻微伤的情况下,持刀朝王某上身部位猛刺,造成王某右侧肝脏、肾脏贯通伤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亲属事后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一部分的经济损失,但并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刘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毅曾经持卡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王某先持刀追捅刘毅,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且刘毅有自首情节,对刘毅从轻处罚。由于刘毅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刘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刘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文开、蒋德秀、XX曦经济损失人民币27924元(已赔偿20000元)。上诉人刘毅上诉及辩护人提出:1.原判没有播放并采信监控录像视频,导致认定“双方拔刀相对、持刀对捅、互殴、互相挑衅”等事实不清;2.被害人王某的行为应当属于重大过错;应当对刘毅再予从轻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法庭已播放监控录像视频。原判认定刘毅不存在正当防卫的事实,被害人王某的行为仅为一般过错行为,刘毅有自首情节,并决定对刘毅从轻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庭审中,双方均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举证并质证。二审期间,刘毅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故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毅持卡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毅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双方有互相伤害故意的事实不清、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理由,一审判决已予以充分驳斥,本院同意一审判决的意见。一审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及刘毅的自首情节,决定对刘毅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刘毅上诉及其辩护人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刘毅及其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平
审 判 员 林箐竹
代理
审判员 陈伟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