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036号
申请人:高仲海。
被
申请人:宗玉卿。
被
申请人:白静。申请人高仲海与被申请人宗玉卿、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仲海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宗玉卿、白静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高仲海以名下鲁CGU×××的小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仲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高仲海名下鲁CGU×××的小型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宗玉卿、白静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