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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01民初429号

原告张良友诉被告杜春永、王劲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良友,杜春永,王劲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429号原告张良友,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无业,住第九师一六六团。被告杜春永,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无业,住额敏县。被告王劲松,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11197202228641无业,住克拉玛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友诉被告杜春永、王劲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友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张良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代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