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3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坤,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宫经亮,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北方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俊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元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佳丽,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喜战。
上诉人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北方电缆有限公司、安喜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元,退还上诉人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 珍
代理
审判员 孙雅静
代理
审判员 槐倩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