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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特208号

中山市万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季春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中山市万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季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208号

申请人:中山市万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北路1号2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07789363-6。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贡烽焱,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季春红,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谢志华、颜镇海,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申请人中山市万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季春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6)78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东公司称:季春红入职时虽为前台人事,但公司除前台人事外无任何人事行政人员,季春红的职责范围包括前台、人事、行政等诸多事务。因此,季春红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严重失职,同时也不排除季春红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以此谋取额外的投机利益,季春红的行为有违公平正义与公序良俗,其请求的未签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万东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16)785号仲裁裁决。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万东公司提出的关于季春红工作职责的问题,属于事实认定方面的范畴,不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应予以撤销的情形。万东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劳人仲案字(2016)785号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文规定的其它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万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万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梁艳凤

代理

审判员  卢俊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华乔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