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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572号

吴世锋与钟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世锋,钟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572号原告吴世锋,男,41岁,1974年6月16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钟晓东,男,汉族,地址:红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峰与被告钟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自愿,应与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判长  吴恒恩

审判员  赵学焕

审判员  张卫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