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572号原告吴世锋,男,41岁,1974年6月16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钟晓东,男,汉族,地址:红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峰与被告钟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自愿,应与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判长 吴恒恩
审判员 赵学焕
审判员 张卫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