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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01民初533号

原告朱正军诉被告何继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正军,何继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533号原告朱正军,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无业,住第九师一六七团。被告何继江,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祥,无业,住第九师一六七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军诉被告何继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军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正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正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代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