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4489号
原告:江苏省发阳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河闸南。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汤乃中,男,1962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210080013,汉族,住射阳县发阳养殖区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发阳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乃中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发阳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省发阳水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发阳水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江苏省发阳水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兆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