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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2953号

杨红与重庆翱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红,重庆翱悦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953号原告杨红,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重庆翱悦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与被告重庆翱悦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红负担。

审判员  李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