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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710号

南京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2民初710号

原告:南京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子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58874671P(1/1)。

法定代表人:胡美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飞跃,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广汇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8553152D。

法定代表人:叶劲松,董事长。

原告南京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环亚建设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庆源泰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环亚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飞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庆源泰市政工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环亚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3.6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安庆皖江大道1号桥非机动车道压密注浆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被告指定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暂定为216000元,工期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8月10日。双方就承包方式、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工程如期完工,然被告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8万元工程款,尚欠原告13.6万元。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特具状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安庆源泰市政工程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被告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安庆皖江大道1号桥非机动车道压密注浆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转账凭证复印件2份,证明工程施工的存在及被告已经支付8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证据1,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中的《安庆皖江大道1号桥非机动车道压密注浆施工合同》,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对情况说明,落款处有安庆市东部新城区六座桥梁衔接段维修项目项目部盖章及证明人查小兵签字,而案外人查小兵亦是作为被告代表,与原告签订上述施工合同,二者可以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对转款凭证,交易日期分别为2014年7月22日、2014年8月22日,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基本一致,且是从被告安庆源泰市政工程公司银行账户转至原告南京环亚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对其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8日,南京环亚建设公司与安庆源泰市政工程公司签订《安庆皖江大道1号桥非机动车道压密注浆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乙方(南京环亚建设公司)承包施工甲方(安庆源泰市政工程公司)指定的安庆皖江大道1号桥非机动车道压密注浆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按合同承包范围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包工不包料;工程量共计注浆体积暂定为3600㎥;工程综合单价60元/㎥(此单价为施工费,不含材料、水电及税金,施工用电由甲方或乙方提供发电机,甲方提供柴油),总价暂定为贰拾壹万陆千元整(以完成的工程量按实计算,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到暂定量的70%,甲方需另付乙方人员设备进出场费用贰万元);工期为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8月10日;付款方式为:1、双方合同签定,乙方人员设备进场开始施工时,甲方付乙方叁万元人民币(30000.00元)。2、工程量完成一半,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3、工程全部结束时,甲方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安庆源泰市政工程公司在合同甲方处盖章,查小兵在甲方代表签字处签字;南京环亚建设公司在合同乙方处盖章。按照合同约定,安庆源泰市政工程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22日、2014年8月22日通过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白鹭洲支行转账30000元、50000元至南京环亚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共计80000元。2014年12月12日,安庆市东部新城区六座桥梁衔接段维修项目项目部出具说明一份,载明:皖江大道一号桥压密注浆工程量确认:总面积1800平方,实际完成工程量为18002=3600方,合价贰拾壹万陆仟元(此价含打孔、注浆、清扫等所有项目),查小兵在说明上以证明人身份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压密注浆施工合同,经双方盖章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6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安庆源泰市政工程公司未到庭抗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6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80元,由被告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2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秀青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的,工程造价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