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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438号

刘用明、曾光英与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用明,曾光英,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刘用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

申请执行人:曾光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

被执行人: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

法定代表人:钟尚洪,该公司总经理。刘用明、曾光英与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用明、曾光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己歇业,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醇松

审判员  颜 宏

审判员  袁英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