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刘用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
申请执行人:曾光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
被执行人: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
法定代表人:钟尚洪,该公司总经理。刘用明、曾光英与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用明、曾光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什邡市欣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己歇业,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醇松
审判员 颜 宏
审判员 袁英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