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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1658号

阳志佳与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志佳,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阳志佳,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荣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荣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阳志佳与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18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年3月至2015年8月的租金146475.4元及违约金38648.14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6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8.86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6日),负担案件受理费3416元,申请执行费21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191046.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红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