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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5897号

郑荣发与王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荣发,王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897号

原告:郑荣发,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现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黄家林,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梦思,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王海峰,男,汉族,1986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荣发诉被告王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巧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月婷第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