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897号
原告:郑荣发,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现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黄家林,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梦思,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王海峰,男,汉族,1986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荣发诉被告王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巧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月婷第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