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盐亭县富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何年芬,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刘小彪。盐亭县富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刘小彪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第3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执240号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格
审判员 吴召泉
审判员 胥 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怡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