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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3执240号

盐亭县富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刘小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盐亭县富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刘小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盐亭县富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何年芬,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刘小彪。盐亭县富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刘小彪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第3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执240号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格

审判员 吴召泉

审判员 胥 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怡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