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927号
原告:芜湖博胜架业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陶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杨,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唯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博胜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唯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宣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