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民申73号

王晓艳与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艳,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申7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晓艳,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冉茂蒽,重庆无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0736660K。

法定代表人:张成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小辉,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王晓艳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民初字第04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冉世均

审判员  冯 波

审判员  任中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冉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