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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669号

杨九娣与程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九娣,程海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669号原告杨九娣,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韩天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海印,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九娣诉被告程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九娣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九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九娣负担。

审 判 长  杜继霞

审 判 员  刘俊杰

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