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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1224号

袁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224号

原告:袁某,男。

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被告已经和好,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

代理

审判员  赵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