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224号
原告:袁某,男。
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被告已经和好,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
代理
审判员 赵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荀 来源:百度“”
袁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224号
原告:袁某,男。
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被告已经和好,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
代理
审判员 赵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