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24民初468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468号原告陈某某,男,1991年12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某甲,男,1967年3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风台县。被告刘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被告张某乙,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 申 艳

审判员 张先成

审判员 张宏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