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265号
原告: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典羽,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长华,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灵法。
原告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杨灵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计2586元,由原告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负担(此款已交纳��院)。
代理
审判员 王华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应雪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