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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265号

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与杨灵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杨灵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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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265号

原告: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典羽,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长华,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灵法。

原告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杨灵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计2586元,由原告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负担(此款已交纳��院)。

代理

审判员  王华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应雪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