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765号原告杜某甲。法定代理人郝丽敏,教师。被告杜某乙。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赵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杜某甲负担。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建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