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1民初18505号之一

刘均芳与东莞市港达运输有限公司、周志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均芳,东莞市港达运输有限公司,周志费,蒋祖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8505号之一原告刘均芳,女,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王洋,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谷涌社区国通货运中心内A区20号,注册号:441900001108778。法定代表人蒋祖燕。被告周志费,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蒋祖燕,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均芳诉被告东莞市港达运输有限公司、周志费、蒋祖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刘均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港达运输有限公司、周志费、蒋祖燕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均芳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港达运输有限公司、周志费、蒋祖燕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174.05元(包括受理费1154.05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刘均芳已预交,由原告刘均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勇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奕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