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703号之一
原告:沭阳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柴沂南路中华家园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田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司向东,居民。
原告沭阳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司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沭阳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沭阳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沭阳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丽
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
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孟丽娟
书 记 员 韦 杰
书 记 员 吕梦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