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8民特9号申请人李宁,男,汉族,1954年6月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阎士贞,女,汉族,1923年12月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李栋,男,汉族,1946年5月29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被申请人阎士贞二儿子。申请人李宁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阎士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宁诉称,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是母子关系,母亲阎士贞今年已是93岁高龄了,由于患有脑梗塞后遗症,老年痴呆症,已完全丧失意识和语言能力,无自主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河北师范大学职工医院诊断为:1、老年痴呆症,无意识、无语言能力、生活不能自理。2、脑梗塞后遗症。3、股骨头坏死,无自主行为能力。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宁为阎士贞的监护人。证据有石家庄市统一诊断证明书、阎士贞的户籍材料、居委会的证明、邻居的证明。经审查,被申请人阎士贞有六个儿子,分别为李宁、李栋、阎小飞、李力、李奇、李雄。经河北师范大学职工医院诊断为:1、老年痴呆症,无意识、无语言能力、生活不能自理。2、脑梗塞后遗症。3、股骨头坏死,无自主行为能力。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分析说明:1、××学诊断:结合卷中材料及鉴定时精神检查等因素综合分析,依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人目前以智力减退、生活能力丧失为主要表现,故判定被鉴定人目前为血管性痴呆(重度)。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判定被鉴定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为:1、××学诊断:目前为血管性痴呆(重度)。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阎士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宁为阎士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习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