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5民初1206号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206号

原告:赵某甲,农民。

被告:赵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静,隆尧县隆尧镇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赵东胜

代理

审判员  姚小丽

人民陪审员  赵保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