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东段86号。被执行人张春青,市民。被执行人韩钢林,市民。被执行人田耕民,市民。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春青、韩钢林、田耕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春青、韩钢林、田耕民在土地、房产、车辆管理机关均无相应登记,亦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春青、韩钢林、田耕民属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昌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玉贵
审 判 员 :李建文代
审判员 :刘国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贺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