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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203号

朱军与刘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军,刘知珍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朱军,男,生于1974年9月14日,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住吉林省榆树市城发乡永兴村前水屯1组,身份证号码220121197409147658。被执行人刘知珍,女,生于1952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人民街69号三单元5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520517026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受理朱军申请执行刘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刘知珍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朱军借款400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用627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知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军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刘知珍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民初82号民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刘知珍继续履行(2016)川0522民初82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军在发现被执行人刘知珍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