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丁金苗(曾用名丁新苗)。
被执行人: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程宜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118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