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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443号

丁金苗与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金苗,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丁金苗(曾用名丁新苗)。

被执行人: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程宜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118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