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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974号之四

姚国平与陈晓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国平,陈晓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9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姚国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晓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晓艳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紫竹园小区8号楼504室住房一套。

二、被执行人陈晓艳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