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9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姚国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晓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晓艳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紫竹园小区8号楼504室住房一套。
二、被执行人陈晓艳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