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内0923执208号

刘永军等五人申请执行宋有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军,武世永,乔峰,王志广,郭海,宋有兵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内0923执208号申请人刘永军,男,汉族,50岁,现住商都县七台镇。申请人武世永,男,汉族,56岁,现住商都县七台镇。申请人乔峰,男,汉族,51岁,现住商都县七台镇。申请人王志广,男,汉族,42岁,现住商都县七台镇。申请人郭海,男,汉族,40岁,现住商都县七台镇。被执行人宋有兵,男,汉族,48岁,现住商都县七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永军等人执行被执行人宋有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故申请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923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下落及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