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643-1号
原告:刘振武,农民。
被告:陈传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武与被告陈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振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