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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行审136号

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济南荣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南荣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13行审136号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养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丽,女,长清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刚,长清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济南荣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宜东,经理。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长)安监管罚[2015]2001-1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申请人济南荣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从业人员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淡薄,导致“济南荣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济长)安监管罚[2015]2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罚款人民币2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定,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济长)安监管罚[2015]2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济南荣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济长)安监管履催[2016]001号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处罚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济长)安监管罚[2015]2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处罚义务,故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济长)安监管罚[2015]2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申请人济南荣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如被申请人济南荣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健

人民陪审员  李宝安

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宝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