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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607号

章常义、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常义,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赵春西,赵碎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章常义,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垟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春西,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春西,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赵碎珠,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赵春西、赵碎珠所有的银行存款13334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或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厉慧洁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