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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480号

黄某诉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480号

原告:黄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童某,农民。

原告黄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