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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680号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苏州力牛胶粘材料有限公司、郑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苏州力牛胶粘材料有限公司,郑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州力牛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晓。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力牛胶粘材料有限公司、郑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184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68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孙少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