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代表人郑亮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亮亮,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郑传籍,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施婉婷,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董锡联,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郑艺术,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高燕南,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亮亮、郑传籍、施婉婷、董锡联、郑艺术、高燕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吴亮亮、郑传籍、施婉婷、董锡联、郑艺术、高燕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借款共计人民币33802.48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费2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传籍于2013年8月19日与福建建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000087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石狮市金盛路599号建德南洋国际1幢1梯2802单元房产,并支付首期购房款。后因郑传籍到期未支付剩余购房款,经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依法向案外人福建建诚置业有限公司提取到被执行人郑传籍缴交的首期购房款364909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分得案款7323.5元,尚有债权28478.98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查控的财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郑传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郑传籍被查控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5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耿聪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