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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3881号

3881张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881号

原告:张某,女,1970年7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男,1964年6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