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881号
原告:张某,女,1970年7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男,1964年6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