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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552号

姚宏明与陈刚机动车交通施工责任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宏明,陈刚,杜涛,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52号

申请执行人:姚宏明,男,1975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陈刚,男,1986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杜涛,男,1970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大专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姚宏明与陈刚、杜涛、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2014)青民初字第55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刚支付赔偿款162557.9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15元,被执行人杜涛支付赔偿款70586.7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62元、鉴定费8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对杜涛赔偿的经济损失70586.7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负担申请费3445元。被执行人杜涛已全部履行,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刚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司法拘留陈刚十五日,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刘兴发

代理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洪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