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52号
申请执行人:姚宏明,男,1975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陈刚,男,1986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杜涛,男,1970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大专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姚宏明与陈刚、杜涛、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2014)青民初字第55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刚支付赔偿款162557.9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15元,被执行人杜涛支付赔偿款70586.7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62元、鉴定费8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对杜涛赔偿的经济损失70586.7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负担申请费3445元。被执行人杜涛已全部履行,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刚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司法拘留陈刚十五日,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刘兴发
代理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洪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