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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财保209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江西诚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江西诚风实业有限公司,邓春峰,杨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209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196392-0。

法定代表人:叶颂明。

被

申请人:江西诚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皇侧15号1单元102室。机构代码:78148606-5。

法定代表人:邓春峰

被

申请人:邓春峰,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杨秀芳,女,汉族,1947年8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诚风实业有限公司、邓春峰、杨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诚风实业有限公司、邓春峰、杨秀芳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江西诚风实业有限公司、邓春峰、杨秀芳的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涂惊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