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824号
申请执行人:徐正华。
被执行人: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高友良,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正华与被执行人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2015年8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丰立集团有限公司[含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2638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受理包含本案被执行人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在内的丰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尚未终结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权利人应及时申报债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18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