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805号
原告:黄爱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星,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集市。
被告:周米娟。上列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度,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华诉被告姜集市、周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爱华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黄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爱华负担。
审 判 员 陈德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林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