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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492号

罗中梁与邵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中梁,邵兴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罗中梁。

被执行人:邵兴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兴旺银行账户存款506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