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罗中梁。
被执行人:邵兴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兴旺银行账户存款506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
罗中梁与邵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罗中梁。
被执行人:邵兴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兴旺银行账户存款506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