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27刑初1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文秀,男。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石文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大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2月2日由大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大同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未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文秀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文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文秀因债务纠纷,于2015年11月12日18时许乘车从大同市城区新华街将被害人董全武拉到湖东,在车内对董全武殴打,后在湖东老李炖肉馆内石文秀对董全武拳打脚踢,致其头部流血。饭后石文秀将董全武带至湖东机务段公寓楼,不让董全武离开,11月13日10时许,董全武被大同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解救。经大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全武的伤情为轻微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文秀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文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文秀因向被害人董全武索要债务,于2015年11月12日18时许,将被害人董全武从大同市城区新华街拉到湖东,在车内对董全武殴打,后在湖东老李炖肉馆内又对董全武拳打脚踢,致其头部流血,大约晚上23时左右,石文秀将董全武带至湖东机务段公寓楼,不让董全武离开,直到第二日上午9时许,董全武给其母亲打电话求救,后被大同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解救。经大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全武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2016年1月6日,董全武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石文秀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董凤有(系董全武的父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3日早上9时左右,董凤有的老伴接到儿子董全武的电话,称他被人绑架了。2、张春荣(系董全武的母亲)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2日晚9点左右,张春荣接到儿子电话,说让准备5万元钱送到大同市,接着电话被挂断了,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张春荣又接到儿子董全武的电话,称他从昨天下午6点一直被关到现在,并称其在大同市湖东。3、被害人董全武的陈述,证实:董全武因玩游戏机输钱通过石文秀向石文斌借款,差五万元未归还。2015年11月12日下午六点多,石文斌与石文秀按约定在铁路游泳馆门口见面商量还钱,,把董全武带到新华街思迈乐药店对面石文秀坐的车上(MG越野车),张文义开车,石文秀、董全武、田宇坐后排,因不还钱,石文秀,田宇对董全武拳打脚踢,董全武被带到湖东老李炖肉饭店,石文秀、张文义、田宇,田宇叫来的三个人用酒瓶、凳子、茶杯打董全武,石文秀把手机扔给董全武让董全武报警,董全武不敢,9点40多,董全武给母亲打电话说让筹钱还欠款,后手机没电,董全武被拉到铁路机务段公寓,石文秀、董全武、张文义一屋,董全武睡中间,董全武说母亲第二天送钱来,石文秀将门反锁,半夜董全武上厕所,石文秀问干啥呢,以为要跑,董全武说不跑,张文义一直在睡觉。13日早上八点石文斌开车带董全武到湖东铁路小区院里,董全武以下车抽烟为由给母亲打电话说在湖东被绑架了,石文秀不让走,还完钱才让走。4、借条复印件,证实:2015年5月27日,董全武向石文斌借款贰万伍仟元,2015年7月3日,董全武向石文斌借款贰万元。5、证人证言,(1)证人李守芳(老李炖肉馆的老板)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2日晚,在老李炖肉馆有人打架,李守芳看到有一个人(董全武)头破了,还被人打了耳光。看到一个人打的,有一个脖子上有纹身的和一个大高个子瘦瘦的在一旁劝架。被打的人始终没有还手,后来打电话又来了两个人一起劝架,晚上10点半左右六个人一起离开了饭店,被打的人不敢动,不敢还手;(2)证人尹跃升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2日下午6点,尹跃升、石文秀、吴振国和田宇、张文义准备去湖东办事,石文斌打电话让等等,开车拉着董全武到新华街思迈乐药店对面,石文秀说董全武“走哇跟我们去湖东哇”,石文秀、董全武、田宇就上了张文义的车,尹跃升开着福特晋B441**拉着吴振国在前边开,两车先后来到湖东的一个小旅店,尹跃升留在旅店办事,其余五人去老李炖肉馆吃饭,尹跃升第一次进饭店见他们五人在吃饭喝酒,第二次进饭店见小董头上正在流血;(3)证人李乐平(老李炖肉馆厨师)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2日晚七点左右,老李炖肉馆来了五、六个人,大约一个多小时后,李乐平听见外面有响动,后听妻子说外面有人打架,李乐平将厨房里的刀具等锁好并把厨房门锁住,直到晚上大约10点半左右,打架的人走后,发现地上有一个烂的酒瓶,墙上有血;(4)证人石文斌的证言,证实:董全武通过石文秀借石文斌45000元,2015年11月12日晚上六点按约定见面,董全武说没取上公积金,没钱还,石文秀打电话让把董全武领过去聊聊,石文斌就走了。13日凌晨打电话石文秀说有朋友在湖东考试,石文斌也去看看,到湖东公寓502见董全武也在,石文秀说董全武的妈在中午给送钱,还说在2015年11月12日晚上吃饭的时候,因为喝了点酒,跟董全武打了起来。;(5)证人吴振国的证言,证实:吴振国、田宇坐尹跃升的车准备去湖东,碰到石文秀坐的车,田宇下车后又过来说石文秀碰见个欠钱的人,让跟着去取钱,到了湖东饭店吴振国吃了一口饭就去网吧玩游戏了,大概晚上九点回饭店看见董头上有血。石文秀说欠钱人不给钱,把他打了,晚上十点多,田宇说石文秀让去机务段公寓楼,第二天六点多去机务段公寓楼看见田宇和石文秀、石文斌、红红在一屋;(6)证人张文义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2日晚7点左右,张文义开名爵车拉着石文秀准备去湖东,之后石文斌过来,把董全武放在他车上,石文秀从尹跃升车上叫下田宇,石文秀、董全武和田宇坐在车后排,张文义开车路上听见石文秀打董全武的声音,跟着尹跃升的车来到老李炖肉馆吃饭,吃饭中间,石文秀拳打脚踢董全武,还用玻璃酒杯打了一下董全武的后脑勺,董全武的头部和鼻子都出血了,之后,张文义拉着石文秀、董全武、田宇、田宇朋友到了湖东机务段公寓楼开了两间房511和502;(7)证人田宇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2日下午6点左右,尹跃升开车拉着田宇和吴振国准备去湖东,石文秀坐的张文义车过来,吴振国让田宇上了张文义开得名爵车,和石文秀、董全武坐在车的后排,石文秀在车上打了董全武几个耳光,之后一行六人去了一个老李家小饭店吃饭,田宇看见石文秀用手和脚打董全武,当时董全武头上有血,饭后,田宇跟随石文秀等六人到了湖东机务段公寓楼。6、大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杜庄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3日,大同县公安民警根据被害人董全武父亲董凤有报案,在大同县湖东将涉嫌非法拘禁的嫌疑人石文秀、石文斌、吴振国、田宇抓获,又在大同市新华街附近一麻将馆将张文义抓获。7、大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董全武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8、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石文秀辨认出同案犯吴振国、张文义、田宇,并对打被害人的地点-湖东老李炖肉馆和对拘禁欠钱人董全武的地方-湖东机务段公寓楼502房间进行指认。石文斌辨认出同案犯张文义、田宇、吴振国,并对拘禁欠钱人董全武的地方-湖东机务段公寓楼502房间进行指认;吴振国辨认出同案犯石文斌、石文秀、张文义,对被害人董全武进行辨认,并对打被害人的地点-湖东老李炖肉馆进行指认,对拘禁欠钱人董全武的地方-湖东机务段公寓楼502房间进行指认;张文义辨认出同案犯吴振国、石文斌、石文秀、田宇,对被害人董全武进行辨认,并对打被害人的地点-湖东老李炖肉馆进行指认,对拘禁欠钱人董全武的地方-湖东机务段公寓楼502房间进行指认;田宇辨认出同案犯石文斌、石文秀、张文义分别进行辨认,对拘禁的被害人董全武进行辨认,并对石文秀打被害人的地点-湖东老李炖肉馆进行指认,对拘禁欠钱人董全武的地方-湖东机务段公寓楼502房间进行指认。9、大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杜庄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13日在大同县湖东机务段公寓楼调取的视频,视频内容:2015年11月12日22时37分被告人石文秀等人领着董全武进入公寓大厅,22时45分张文义、石文秀、董全武进入502房间,其他人进入511房间。10、视听资料,湖东机务段公寓楼视频监控光盘一张,证实石文秀、董全武、张文义等人出入公寓楼无推搡、反抗等动作,几人行走均无异常。11、大同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年满18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2、被告人石文秀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石文秀因向被害人董全武索要债务,2015年11月12日18时许,将被害人董全武从大同市城区新华街拉到湖东,在车内对董全武殴打,后在湖东老李炖肉馆内又对董全武拳打脚踢,致其头部流血,饭后石文秀将董全武带至湖东机务段公寓楼,不让董全武离开。13、谅解书,证实:2016年1月6日,董全武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石文秀等人行为表示谅解.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被告人石文秀无异议,也可说明被告人石文秀同被害人董全武索要债务时,导致本案发生,且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此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文秀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石文秀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综和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石文秀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文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冯凌霞
审 判 员 马晓丰
人民陪审员 肖秀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