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834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889号和都国际5栋一单元19-24号。负责人罗川,系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鄢麟(普通授权),系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刚,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何东华,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李朝华,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诉被告李朝刚、何东华、李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朝刚、何东华、李朝华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启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古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