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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1731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与尹文亮、张少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尹文亮,张少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负责人魏文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尹文亮,农民。被执行人张少松,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与被执行人尹文亮、张少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000元,借款利息8343.71元(截至2011年10月26日)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8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兰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