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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4068号

李立阳、王平与沛县水利局、沛县龙固镇水利站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李立阳,王平,沛县水利局,沛县龙固镇水利站,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068号

原告:李立阳,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原告:王平,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沛县水利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行政中心主楼2楼。

法定代表人:燕守合。

被告:沛县龙固镇水利站,住所地沛县龙固镇。

负责人:赵庆华。

被告: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龙固镇镇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川。

原告李立阳、王平与被告沛县水利局、沛县龙固镇水利站、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李立阳、王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立阳、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立阳、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李立阳、王平负担。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