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068号
原告:李立阳,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原告:王平,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沛县水利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行政中心主楼2楼。
法定代表人:燕守合。
被告:沛县龙固镇水利站,住所地沛县龙固镇。
负责人:赵庆华。
被告: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龙固镇镇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川。
原告李立阳、王平与被告沛县水利局、沛县龙固镇水利站、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李立阳、王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立阳、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立阳、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李立阳、王平负担。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