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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3654号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654号

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周,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北京市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葛玉鹏,该公司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航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通发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腾航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案外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鲁***特种作业车两辆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案外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鲁A***特种作业车两辆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杨卫国

审判员 严子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