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701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朱亭镇黄龙新村。负责人陈铁牛,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应慎维,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系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县堂市乡湖塘村宋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6********。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被告金某某,女。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诉被告王某、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撤诉。本案受理费849.70元,减半收取424.85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承担。
审判员 宋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