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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民初701号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诉王某、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王某,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701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朱亭镇黄龙新村。负责人陈铁牛,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应慎维,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系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县堂市乡湖塘村宋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6********。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被告金某某,女。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诉被告王某、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撤诉。本案受理费849.70元,减半收取424.85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龙信用社承担。

审判员  宋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 琴 来源: